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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3.10.17 作者: 来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2]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我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资本市场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通道,提高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有利于拓展地方资本市场功能,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股权交易市场对于我省建设金融强省、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利用我省已开展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的先发优势,加快推进我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总体要求

    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要坚持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证券市场相对接,努力发展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源动力;要加强市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重点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拓展市场功能,着力缓解“两多两难”问题,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市场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股份制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股份制企业是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也是改变低小散产业层次、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提供准入服务;对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积极鼓励企业进场挂牌与托管。

    1上市后备企业。鼓励、支持各地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先行培育和规范。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2行业重点企业。鼓励、支持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

    3科技型企业。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进场挂牌,吸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地方金融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鼓励优质的城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及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在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进场挂牌,规范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推动民间资金通过股权交易市场进入金融领域。

    5历史遗留问题公司。鼓励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挂牌交易,稳妥做好确权、规范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退市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退市公司可申请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且不受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限制。

    7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拓宽挂牌企业的融资方式。

    1股权融资。充分发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平台的信息和资源集聚功能,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等多种股权融资方式,满足相关资产的流动性需求,有效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

    2债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发行、转让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3股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为挂牌企业股权提供质押融资。

    4其他融资。鼓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机构加强合作,创新针对挂牌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

   (四)积极推动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浙江股权交易市场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认知度,引导各类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同时,做好投资者的培训教育工作,培育一批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五)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场服务。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推荐机构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私募债券承销、定向股权融资等服务,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为企业提供审计、验资、法律、评估等专业服务。

   (六)加大对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

    1降低企业进场成本。各地应参照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给予交易费用减免;对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参照企业上市给予奖励。

    2加大推荐挂牌奖励。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按每家挂牌企业20万元的奖励标准,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机构予以奖励。奖励费用由省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3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积极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运行提供便捷服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凡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托管和挂牌的企业,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备案,并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有关股权结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托管和挂牌企业的股权变更、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挂牌企业因交易而发生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数据库存档,企业可以及时办理工商备案,也可以按年度办理工商备案。

    4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支持挂牌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挂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指导与监管

    (一)明确市场职能。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我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省设立为企业提供股权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的交易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挂牌企业资源的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场。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业务指导,引导上市后备企业进场挂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促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的财政扶持、工商登记、中介机构培育等政策措施,支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省金融办要根据省政府授权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好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浙江证监局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辖区挂牌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工作。

    (四)加强市场服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确保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安全、高效运行;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2日